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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全都是命案(2)(1/1)

阅卷室中只剩下郝好一人,在刚才登记的时候,他就已经知道,这么多卷宗都是什么了。

警方的侦查卷有2本、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卷一本、一审法院的判决卷一本。

这些卷宗里,把警方调查的所有证据,警方的起诉意见,检察院的公诉书,一审时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书,被告人的上诉状全部涵盖在内了。

先从上诉状看起,宁丹专门给他说过,二审刑事案件的内容比较多,阅卷时间有限,要先从上诉状看起,首先了解被告人上诉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的理由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完全不认罪;第二种是认为法院认定的罪名错误,比如把过失致人死亡认定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另一种认罪,但认为一审判决的刑期过长,量刑过重。

面对这三种上诉理由,辩护人要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被告人不认罪的,辩护人原则上不能做有名辩护,就像郝好跟宁丹办理的李小虎偷窃案,李小虎不认罪,宁丹在法庭上就不能说李小虎有罪。

如果被告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有误,那律师的重点就要在犯罪构成上考虑问题,看被告人到底构成何罪,当然也可能发生被告人认罪,但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情形,不过这种情形一般不会发生在法律援助类的二审刑事案件中。

如果被告人对罪名没有异议,只不认可刑期,那律师就要关注一下被告人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了。

总之,先从被告人的上诉状看起就对了。

翻开王军的上诉状,郝好开始读了起来。一边读还不忘拿着笔和纸做着记录。

虽然这些材料可以复印,但宁丹还是要求他在阅卷时一定要奍成做记录的习惯。这样可以加深自己的印象,不漏掉任何一点疑点。

案子很简单,就如那道歌中唱的那样“都是酒精惹的祸”。

被告人王军和死者胡海是同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公司不大,但确是好几个品牌的市级独家代理商,他们的客户都是终端的零售小店。

在王军刚进入公司时,就被公司安排跟着胡海,是胡海一手带出来的。两人可以称得上“师徒”。

在眼胡海跑业务时,王军很是用心,嘴巴也很甜,师傅长师傅短的叫着胡海,他对客户的态度也非常好,年龄相仿的就叫哥哥姐姐,比自己大的就叫叔叔阿姨。很是得到了那些小零售户的喜欢。巫医之亡灵归来

如果王军有钱,他完全可以自己解决。但他没有钱;因为没有业绩,公司拒绝把之前的提成给自己。这又是一个死循环,要不然,问题早就解决了。

可一切他想的太简单了。

胡海拒绝了他,拒绝的非常干脆。

用胡海的原话来说就是“我凭什么要帮你?”

王军失望的离开了,实在没办法了,经过深思熟虑,他最终选择了一个行业内都存在的,但也被大家都深恶痛绝的事情——串货。

他开始利用自己跟胡海跑业务时结下的善缘,把自己的货串到了胡海的片区。

但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没多久,王军的所作所为就被大家知道了,胡海和王军还因此发生了几次争吵。

如果此时公司能够及时出面制止的话,也许就没有了后面的悲剧。

但公司采取了和稀泥的方式来解决,公司并没有对王军做出处罚,而是让他们共同的上级——销售经理来调解双方的矛盾。

于是悲剧发生了,在三人一起喝酒后,一言不和,王军和胡海大打出手。

在案卷中,郝好看到了王军和销售经理的笔录,根据这些笔录,完整的再现了打架的整个过程。

在双方打起来后,由于王军明显不如胡海,被胡海打翻在地。销售经理见状,急忙上前拉架,结果被打急眼了的王军一脱身就抄起旁边的一个木凳子猛地砸到了胡海的头上。

胡海在被送往医院后,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而王军被警方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逮捕,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王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成立,判处死刑。

而王军则认为事出有因,一审量刑过重,于是提起了上诉。

郝好用了一个上午的时间看完的整个卷宗,不由掩卷长叹,一点小事,弄出了一条人命,现在又一人也将要因此而丢命。

时间已经不早了,郝好立刻把准备复印的内容折了个角,拨打了小胡的电话。

小胡说过,郝好是不能自己将卷宗带出阅卷室的。

很快,小胡就过来了,在小胡帮助郝好复印好材料后,郝好离开了省高级法院。下午,他还要再来,另外几个案件也是要阅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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